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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朝辉与陶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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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朝辉。被告陶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辉诉被告陶爱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朝辉负担。

审判员:李卫敏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