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朝辉。被告陶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辉诉被告陶爱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朝辉负担。
审判员:李卫敏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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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朝辉。被告陶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辉诉被告陶爱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朝辉负担。
审判员:李卫敏
书记员:刘政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