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法定代表人何德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默,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郎敬禹,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宏伟,董事长。第三人北京建贸永信玻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iv> 法定代表人乔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剑,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依法追加北京建贸永信玻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雪霏
书记员:余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