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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方宵峰与方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3)杭淳民初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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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方宵峰。被告:方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宵峰诉被告方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宵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方宵峰负担。

审判员:方钢军

书记员:徐金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