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桂琴。委托代理人王莉莉。被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月忠。委托代理人汪志辉。被告王云海。被告张条珍。被告王国聪。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汶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琴诉被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王云海、张条珍、王国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胡桂琴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桂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50元,由原告胡桂琴负担。
审判员:沈澄
代书记员:俞爱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