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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桂琴与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王云海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江九民初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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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桂琴。委托代理人王莉莉。被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月忠。委托代理人汪志辉。被告王云海。被告张条珍。被告王国聪。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汶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琴诉被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王云海、张条珍、王国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胡桂琴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桂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50元,由原告胡桂琴负担。

审判员:沈澄

代书记员:俞爱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