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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逄淑彩、王玉灵与被告王翠红、王爱花、王爱香、王凤宝、王凤山、马增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胶南民初字第5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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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逄淑彩,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玉灵,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相鹏,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翠红,女,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爱花,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爱香,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生,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凤宝,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凤山,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马增平,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安信,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淑彩、王玉灵与被告王翠红、王爱花、王爱香、王凤宝、王凤山、马增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逄淑彩、王玉灵于2013年5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逄淑彩、王玉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逄淑彩、王玉灵负担。

审判长:刘坤华人民陪审员:刘开强人民陪审员:栾世霞

书记员:王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