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世忠,男。被告:李安民,男。
本院在审理王世忠诉李安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安民已将欠款支付给原告王世忠。原告王世忠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李安民已将欠款支付给原告王世忠,原告王世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忠负担。
审判长:郑丽代理审判员:乔喜林人民陪审员:李冬梅
书记员:呼延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