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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章明启与被告韩金阔、商丘市展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翔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商梁民初字第2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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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明启,男,1980年出生. 被告韩金阔,男,1971年出生被告商丘市展翔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慧,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明启与被告韩金阔、商丘市展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翔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姬新志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窦玉巧、耿民参加合议,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金阔、被告展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1年4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韩金阔驾驶豫NXXX**货车,将价值151849元的货物送到郑州市,在运输途中货物被全部烧毁,经协商,被告韩金阔承诺支付赔偿款150000元,货物的残值归韩金阔所有,赔偿款在2012年6月前全部结清,自协议达成之日起半年内先行赔偿50%。书写欠条时,在被告韩金阔的再三请求下原告同意将赔偿款变更为140000元。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义务,被告展翔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挂靠的公司在本案中与韩金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求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140000元及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商丘市展翔运输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豫NXXX**货车登记信息单。证明豫NXXX**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展翔公司,展翔公司是适格的被告。3、原告与韩金阔的赔偿协议和欠条。证明原告诉求的事实,韩金阔愿意赔偿原告14万元。4、无锡北易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让韩金阔运输的电动车是无锡北易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5、无锡北易电动车有限公司的两份证明、发货清单和收据。证明无锡北易电动车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货物运到郑州,风险由原告承担,原告将该货物交由韩金阔运输,该货物被烧毁损失151849元,原告已经赔偿无锡北易电动车有限公司151849元。

两被告没有答辩,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查明:无锡北易电动车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50辆电动车及配件运送到郑州市,该货物价值151849元。原告与被告韩金阔协议将该货物交由韩金阔运输,韩金阔驾驶豫NXXX**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事故,将货物全部烧毁。2011年6月4日经原告与韩金阔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韩金阔赔偿货款150000元,在半年内赔偿50%,2012年6月之前全部付清,货物的残留件归韩金阔所有。协议签订后,在被告韩金阔的请求下,原告同意将赔偿款变更为140000元,韩金阔给原告书写欠条,欠原告140000元。2011年4月8日运输货物时,该豫NXXX**解放牌货车归韩金阔所有,该车挂靠在被告展翔公司名下经营运输。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已经将该货款151849元支付无锡北易电动车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韩金阔运输合同关系,事实清楚,韩金阔给原告造成151849元的损失,证据充分。经韩金阔与原告协商最后达成协议,韩金阔赔偿原告140000元,韩金阔没有按约定履行,依法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诉求被告韩金阔支付赔偿款140000元及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2011年4月8日韩金阔驾驶豫NXXX**解放牌货车运输货物发生火灾事故时,属单方交通事故,该车挂靠在被告展翔公司名下经营运输,被告展翔公司与韩金阔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没有答辩,是自行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金阔赔偿原告章明启货物损失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约定,从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以70000元本金、从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1400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完毕;被告商丘市展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姬新志审判员:窦玉巧审判员:耿民

书记员:魏红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