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x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耀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秦x权,职务:董事长。被告:广州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钟x。委托代理人:陈篇、陈柳红,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xx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xxxx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xxx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雪芳
书记员:邓咏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