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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郭战洪与郑州睿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苏海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中民二初字第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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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战洪,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郑州睿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西四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侯水战。被告苏海民,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李修民,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志刚,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郭凤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战洪与被告郑州睿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苏海民、李修民、刘志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战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战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战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郭战洪负担。

审判长:李忠贤人民陪审员:付承山人民陪审员:杨小萍

书记员:张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