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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佳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广东欧丽雅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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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广州佳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岳秀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广东欧丽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法定代表人熊萌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佳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欧丽雅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以需要补充收集提交本案事实的有关材料,待日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收集、补充本案证据材料而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欧丽雅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月明

书记员:许培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