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赫某某,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赫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望芝审判员:张锐人民陪审员:张茂胜
书记员:陈冰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