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忠华,农民。被告:周利文,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华诉被告周利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华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范智君
代书记员:施维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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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忠华,农民。被告:周利文,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华诉被告周利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华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范智君
代书记员:施维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