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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忠华与周利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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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忠华,农民。被告:周利文,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华诉被告周利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华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范智君

代书记员:施维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