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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邯郸名鹏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大民初字第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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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邯郸名鹏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被告赤峰市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广彬。委托代理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邯郸名鹏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名鹏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名鹏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尤章印

书记员:李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