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骆佳佳。委托代理人:楼英飞。委托代理人:郑玲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燕。委托代理人:丁丽庆。
上诉人骆佳佳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骆佳佳于2013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骆佳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骆佳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上诉人骆佳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向平审判员:金莉审判员:吴志坚
代书记员:范夏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