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3

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骆佳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商终字第2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佳佳。委托代理人:楼英飞。委托代理人:郑玲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成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燕。委托代理人:丁丽庆。

上诉人骆佳佳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骆佳佳于2013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骆佳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骆佳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上诉人骆佳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向平审判员:金莉审判员:吴志坚

代书记员:范夏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