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贞地。被告:刘曼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贞地诉被告刘曼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贞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贞地负担。
审判长:戴康强代理审判员:黄天宇人民陪审员:徐林值
书记员:王鹏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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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贞地。被告:刘曼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贞地诉被告刘曼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贞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贞地负担。
审判长:戴康强代理审判员:黄天宇人民陪审员:徐林值
书记员:王鹏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