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为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钱光明,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海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业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张东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飞、被告王业文、被告张东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无为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海飞、王业文、张东飞的银行存款共计18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为天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海飞、王业文、张东飞的银行存款共计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勇军
书记员:马继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