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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建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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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肖建新。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以被告人肖建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一年五月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肖建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83.4分。2012年三季度至2013年二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3个好档、1个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肖建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建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建新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二○年五月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聂景华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