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松球。有前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1998)张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松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四年二月十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和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经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七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一月十七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钟松球自2012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全年无扣分奖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因在值班岗位上表现突出奖奖励分5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72.4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均为较好档以上。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钟松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钟松球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松球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魏云良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