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聂勇。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临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五年四月十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和二○一一年七月四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聂勇自2011年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因全年无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2011年和2013年分别获得初级计算机应用合格证和维修电工技术培训证共获奖励分6分。2011年至2013年多次为监内小报及黑板报投稿,共刊稿17篇、参与黑板报出刊9期,累计获得奖励分7.8分。积极参加劳动,能积极履行值班义务,因在值班岗位上表现突出,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值班员共获奖励分8分,2013年二季度获奖励分5分。2012年至2013年协助监区警察清监14次,且搜出大量违禁物品,累计获得奖励分9.8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0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78.4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均为较好档。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聂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聂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魏云良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