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海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张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十月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董海军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成员奖励考核分2分,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无违规扣分共奖励考核分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获初级车工工艺培训证奖励考核分3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奖励考核分2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维修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奖励考核分7.3分。考核截止2013年9月共获奖励分153.9分。2012年二季度至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好档、好档、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二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董海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董海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