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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向占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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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向占红。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占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和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服刑期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向占红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共获奖励分4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因劳动竞赛目标完成共获奖励分5.5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49.3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向占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向占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占红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