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乾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3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乾新。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以被告人陈乾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九日裁定,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下达了(2005)刑令字第105号执行死刑命令。因该犯在执行死刑前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停止执行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于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对该犯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十月三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乾新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铣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21.3分。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乾新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乾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乾新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聂景华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