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铜清。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五月十七日以被告人龚铜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交付执行。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罪犯龚铜清自201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至2012年两年无违规扣分共获奖励分6分,2011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员获奖励分2分,同年被评为优胜积委会成员获奖励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分。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至2013年先后三次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7.5分。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47.5分。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龚铜清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龚铜清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铜清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聂景华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