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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岁梅诉被告杜有怀、杜碎怀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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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岁梅,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被告杜有怀,男,汉族,63岁,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被告杜碎怀,男,汉族,55岁,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岁梅诉被告杜有怀、杜碎怀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岁梅撤回对被告杜有怀、杜碎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岁梅承担。

审判员:白丽

书记员:蔡桑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