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岁梅,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被告杜有怀,男,汉族,63岁,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被告杜碎怀,男,汉族,55岁,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岁梅诉被告杜有怀、杜碎怀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岁梅撤回对被告杜有怀、杜碎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岁梅承担。
审判员:白丽
书记员:蔡桑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