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原告殷某某。被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被告袁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殷某某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峰代理审判员:李东兴人民陪审员:陈兴国
书记员:解爱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袁某某。原告殷某某。被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被告袁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殷某某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峰代理审判员:李东兴人民陪审员:陈兴国
书记员:解爱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