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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袁某某、殷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袁某某、袁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环民初字第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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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某某。原告殷某某。被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被告袁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殷某某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峰代理审判员:李东兴人民陪审员:陈兴国

书记员:解爱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