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赵某甲。
审判员:王昊
书记员:石亚慧
引用法律
《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