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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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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赵某甲。

审判员:王昊

书记员:石亚慧

引用法律

《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