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4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薛占秀,磁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某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辛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孟海江
书记员:吴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