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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居花与叶巧珍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2014)周执行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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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居花,女,汉族,1933年2月6日生,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叶巧珍,女,汉族,1962年3月5日生,周宁县人,住周宁县,系刘居花养女。

申请执行人刘居花与被执行人叶巧珍赡养费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周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巧珍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宁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叶巧珍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宁县支行的存款161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如飞执行员周荣鑫执行员赵珠芳

书记员:王怀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