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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水草与王百姓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耀执字第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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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水草,铜川市人。被执行人王百姓,铜川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水草与被执行人王百姓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王百姓每月支付李水草赡养费500元。2013年8月28日李水草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29日我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3年6月至12月共7个月的赡养费共计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372号调解书(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赡养费共计3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助理审判员:李科锋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