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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古执字第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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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费纠纷(2010)古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应给付赡养费1200元已全部履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古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柯东平审判员:刘激扬审判员:郑新宇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