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费纠纷(2010)古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应给付赡养费1200元已全部履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古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柯东平审判员:刘激扬审判员:郑新宇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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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费纠纷(2010)古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应给付赡养费1200元已全部履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古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柯东平审判员:刘激扬审判员:郑新宇
书记员:徐建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