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甲。被执行人彭某乙。被执行人彭某丙。被执行人彭某丁。
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0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存款人民币9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收入人民币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