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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绪堂、李喜梅与被执行人杨阳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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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绪堂,男,193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服装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喜梅,女,193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国棉四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杨阳,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市建三公司退休职工。

申请执行人杨绪堂、李喜梅与被执行人杨阳赡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绪堂、李喜梅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杨阳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468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执字第01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