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淑海,男,193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曲连香,女,193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君德,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君全,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安淑海、曲连香与被执行人安君德、安君全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淑海、曲连香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君德、安君全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君全在联大渔业队有船股分红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君全在联大渔业队的船股收入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史英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