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本义与杨平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3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本义,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平,男,1983年7月9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1)全民一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平银行帐户余额1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