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本义,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平,男,1983年7月9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1)全民一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平银行帐户余额1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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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本义,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平,男,1983年7月9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1)全民一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平银行帐户余额1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