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某1,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毛某2,女,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毛某3,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毛某4,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申请执行人毛某1与被执行人毛某2,毛某3,毛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纪汉雄
书记员:黄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