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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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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之赡养费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已逐月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赡养费100元,现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赡养费600元均已到位,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杨某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之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