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之赡养费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已逐月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赡养费100元,现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赡养费600元均已到位,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杨某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之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