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海金,男,1950年12月6号生,汉族,菜农,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永庆村**,现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于艳霞,女,1977年4月9日生,汉族,菜农,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于凯,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菜农,住吉林市。被执行人:于振,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菜农,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于海金与被执行人于艳霞、于凯、于振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艳霞、于凯于2013年4月7日自动履行了给付履行,申请执行人于海金主动放弃对被执行人于振的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