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纪某甲,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纪某乙,女,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某甲与被执行人纪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交至法院,因申请执行人在法院还有未结案件,故案款不能发放,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董树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