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3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6月份的赡养费每人各支付750元,共计15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期限履行义务。2013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1650元。2013年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6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6月份的赡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姚增军审判员:宫良基
书记员:柳玉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