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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化英与张京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西执字第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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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化英,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京利,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化英与被执行人张京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9851.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月14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1)西执字第581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西执字第581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良基审判员:高培峰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李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