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魏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魏月侠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0603号民事判决书:王某乙、王加成自2013年12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王某甲赡养费400元、支付魏某赡养费4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乙、王加成负担。
因被执行人王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银行存款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国权执行员范勇执行员杜万亮
书记员:张滨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