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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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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0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2月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交全部案款3000元。至此,本案应当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