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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某某、王某某(一)与王某某(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崂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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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30年12月30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女,汉族,1935年5月1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二),男,汉族,1955年9月1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一)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二)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1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4月16日被执行人王某某(二)交纳案款2915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崂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