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30年12月30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女,汉族,1935年5月1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二),男,汉族,1955年9月1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一)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二)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1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4月16日被执行人王某某(二)交纳案款2915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崂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