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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韩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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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某,女,1930年12月19日生,汉族,武汉市五丰面粉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某(别名张妍君),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1800元、执行费是50元。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185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审判员:刘辉审判员:余文庆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