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女,1930年12月19日生,汉族,武汉市五丰面粉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某(别名张妍君),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1800元、执行费是50元。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185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审判员:刘辉审判员:余文庆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