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享平。被执行人武汉邮政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望生。
被执行人武汉邮政经济开发总公司在案外人湖北鸿泰邮政印务有限公司51%的股份由申请人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瑞生审判员:邓军审判员:陶玉明
书记员:吕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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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享平。被执行人武汉邮政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望生。
被执行人武汉邮政经济开发总公司在案外人湖北鸿泰邮政印务有限公司51%的股份由申请人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瑞生审判员:邓军审判员:陶玉明
书记员:吕学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