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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武汉华信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勉华物业服务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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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勉华,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勉华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133709.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实计算),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余文庆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