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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宋国民与梁国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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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国民,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国锋,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国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9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国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国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