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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凤云与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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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凤云,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高,董事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汉民一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