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凤云,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高,董事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汉民一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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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凤云,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高,董事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汉民一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周中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