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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曹松山与曹继刚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裁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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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松山,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儒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刚,经理。被执行人曹继刚,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104590512121)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儒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曹继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儒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曹继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儒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曹继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