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任慧,女,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汤正华,男,1945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与被执行人办理江汉区三义街47号房屋共有权证。
将武汉市江汉区三义街47号(建筑面积为118.58平方米)的房屋按一、三楼申请执行人李任慧与被执行人汤正华各享有50%的所有权,上述房屋二楼全部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李任慧所有的分配方案办理申请执行人李任慧与被执行人汤正华的共有权证。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余文庆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